3D打印制造知識產權引發(fā)擔憂

時間:2013-08-27

來源:網絡轉載

導語:3D打印可以視為對“實用藝術作品”的復制,如果這種復制未經作者授權,便可能被視為侵權。

最近,一家英國游戲公司給某3D打印機商家發(fā)出了停業(yè)“命令”,原因是該商家打印出了該公司的流行桌面游戲“戰(zhàn)錘”中人物的實體模型。還有,一位荷蘭設計者給Thingivers發(fā)送了“下線通知”,作為3D打印機設計編碼的在線信息庫,Thingivers可以讓任何人在線免費下載并分享這位設計師的設計。

另外,備受爭議的瑞典文件共享網站“海盜灣”一直是世界各地的訴訟目標,今年該網站也對外宣布,要開始著手一項共享3D印刷設計新服務的消息。美國有線電視網絡媒體公司HBO發(fā)給費爾南多·索薩一封“停止和終止函”,要求他停止銷售由3D打印出來的模仿HBO劇集《權力的游戲》中鐵王座的iPhone底座。

3D打印本身實質上是一種復制,而著作權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復制。當然,著作權法保護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像小說、油畫、音樂等都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但這些與3D打印關系不大,3D打印主要涉及“產品的外型與結構”的版權保護問題。

3D打印可以視為對“實用藝術作品”的復制,如果這種復制未經作者授權,便可能被視為侵權。然而,在判斷3D打印侵權問題時,還需要關注3D打印的方式。目前3D打印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第一,從立體到立體,即通過電腦中的3D立體模型,打印出立體物品;第二,從文字到立體,即通過在電腦中輸入一段文字描述,如長方形,高18公分,寬20公分,顏色為紅色等,進而打印出對應的物品。第三,從平面到立體,即電腦中是一個平面圖形,通過3D打印程序,打印出立體圖形。

我國著作權法對此問題避而未談,實踐中爭議頗大。在2006年的“復旦開圓案”中,被告在未經合法授權的情形下,將平面的生肖卡通形象轉換成立體的儲蓄罐,被法院認定為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然而在“摩托羅拉著作權案”中,法院卻認定,摩托羅拉公司按照印刷線路板設計圖生產印刷線路板的行為是生產工業(yè)產品的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顯然,同為“平面到立體”的方式,法院在是否構成復制問題上的判斷卻完全不同。參考《伯爾尼公約》對“復制”的規(guī)定,它包括“任何方式”、“任何形式”的復制,這種開放性的措辭顯然對著作權保護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更為重要的是,在3D打印時代,此種“復制”方式必將泛濫,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此種“復制”方式,以便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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